【审理法院】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4日,原告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转款人民币230万元,陈某曾电话催告黄某还款,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三张同一天的银行流水证据:其中有两张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流水,还有一张人民币30万元银行流水。
【承办过程】
李源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委托人黄某的案情叙述,对案情作深入的分析,制定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方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一一反驳。李源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原告想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要证明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事实的存在。但原告仅提供了五张银行流水,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本案应由原告就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故李源律师认为我方只要能提供相应证据,作出合理说明,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新证据,那么原告最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李源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陈某与黄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陈某向黄某转款的原因系受案外人吴某委托,代吴某向黄某支付购买家具款。并向法院提供一张家具售后单,单上有吴某签名,价款为230万。另外,被告从未收到原告所述的催款电话,原告也未提交电话录音等证据。
【审判结果】
法官全部采纳李源律师的观点,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最终获得胜诉。
【律师提醒】
深圳追债网首席律师李源律师提示: 仅有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当事人间的借款关系。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还款,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被告则以存在买卖行为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了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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