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范xx、姬xx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21日,双方经海淀法院调解离婚。2005年4月23日,范xx找以给孩子买房为由姬xx借款76 500元,但范xx未履行承诺,至今没有给孩子买房。姬xx多次找范xx索要欠款,其拒绝偿还,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范xx偿还欠款76 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姬xx就范xx于2005年4月23日向其借款76 500元的主张,提供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姬xx人民币76 500元(整),本年中旬还清。借钱人范xx。”
[案情分析]
[案情结果]
姬xx提供的借条,因该借条上的数字有重描、涂改,存在一定瑕疵,对于借款时间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导致该借条的借款时间无法认定,故姬文彩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相关法规]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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