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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可说“不还”的五种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18

  摘要:在民间借贷中,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还可能存在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证人都承担保证责任,即已经有效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下面详细介绍。

  在民间借贷中,有些人会出于亲戚情谊或是兄弟义气而糊里糊涂给人做了担保,这往往也是不幸的开端,一些债务人会因为没钱而把昔日情谊忘至脑后,然后跑路了,最后只剩担保人无处话凄凉,苦不堪言。

  因朋友做生意需要借钱,我好心给他作担保,结果他生意失败跑路了,我只能乖乖的替他把钱给还了。

  因亲戚借了高利贷,走投无路求我替他担保借钱,拆东墙补西墙,结果没钱还钱,我也只能帮他把钱还了。

  ······

  这样因为担保而替人还钱的例子多了去了,小编就不一一举例了。保证人签署了合法的担保协议,就当履行担保义务,这毋庸置疑。但是,其实以下这5种情况,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你知道吗?

  一、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担保法》规定为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四、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五、主合同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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