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示]
2013年廖某(出借人)与张某(借款人)、罗某(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廖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月息2.5%,即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被告张某如未按时还本付息,承担逾期利息及相应责任。被告罗某在担保人栏签字确认,未注明担保责任方式。2013年10月25日,廖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款78万元。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张某还款共计403725元。李源团队苏珊律师作为本案廖某的代理人,最终使法院认定张某还款的403725元为利息,张某还应偿还本金78万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承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案情进展]
李源律师接受廖某委托代理执行阶段,接受委托办理完手续后,立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受理该案。
[民事判决书]
[立案通知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