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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张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标的:78万元)

来源:深圳追债网 作者:李源 时间:2017-03-17

[案情提示]       

      2013年廖某(出借人)与张某(借款人)、罗某(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廖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月息2.5%,即每月支付利息2万元。被告张某如未按时还本付息,承担逾期利息及相应责任。被告罗某在担保人栏签字确认,未注明担保责任方式。2013年10月25日,廖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款78万元。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张某还款共计403725元。李源团队苏珊律师作为本案廖某的代理人,最终使法院认定张某还款的403725元为利息,张某还应偿还本金78万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承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

 

[案情进展]

       李源律师接受廖某委托代理执行阶段,接受委托办理完手续后,立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现已立案受理该案。

 

[民事判决书]

 

[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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