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罗某、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罗某向原告借款七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及家庭所需,并用其拥有100%产权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但尚未办理抵押登记;陈某则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向被告罗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4.9万元,以现金交付的方式给付2.1万元。
2017年7月10日,罗某将其用于抵押的房产通过夫妻权属变更方式转让给妻子华某,随后数月,罗某与华某协议离婚,并约定该套房产全部归属于女方华某,且婚内各自签署的债务离婚后各自承担等内容。
2017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罗某、陈某另行签订《欠款协议书》,确认原告借款为两笔,共计七千元,且保证将借款情况如实告知其合法配偶华某。
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罗某仍尚未向原告偿还本息,并做出一系列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李源律师团队进行诉讼处理。
【案件结果】
被告罗某、华某应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七千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可能致使自己的借款无法收回时,及时咨询本律师团队,在指导下找到债务人并要求签订《欠款承诺书》,从而固定证据。
从判决书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之所以得到法官的认可,原因在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性证据在于原告提交的《欠款确认书》;因此,借款给别人,务必要做好文件留底,而及时委托律师,能够做好证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关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在司法判例中,愈来愈难以让配偶承担另一方的债务,出借人必须具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借款或用于家庭经营和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借款人的妻子华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在律师团队的努力争取下,法院认可了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说是一大成功之处。
在借款过程中,借款人除了应当谨慎留存证据,还应找好保证人。以防出现债务人不能履行、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可以就该笔债务在保证范围内向保证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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