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傅某玲为夫妻关系,被告傅某玲与被告傅某婷为姐妹关系,被告傅某婷与其配偶在2012年5月9日依法设立了深圳某科技公司,并于2013年1月21日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同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傅某玲登记结婚。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该科技公司股东一并将股权转让给被告傅某玲,原告仍担任总经理。
2017年1月6日被告傅某玲在深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经查深圳某科技公司股权已于2016年7月5日由被告傅某玲已一元的对价转让给被告傅某婷,并在7月7日进行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原告认为该股权转让协议严重损害了原告在离婚诉讼财产分割中可能获得的利益,无解之下求助律师,李源律师团队于2017年2月接受委托,为原告提起撤销权之诉。
案件庭审中,被告答辩称2015年6月17日将股权转让给傅某玲实为代持行为,因原告与傅某玲关系恶化遂收回股权,且发生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六个月前。
【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傅某玲与被告傅某婷与2016年7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本案的难度在于判断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
被告的答辩看似符合情理,实则系恶意转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被告傅某玲擅自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在理清上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律师团队迅速整理证据及诉讼观点,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及清晰的证据链条打动法官。法官最后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并将我方代理词内容阐述于判决书当中,是本案最大的亮点之一。
本案的另一大亮点在于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将极大影响到双方的离婚之诉,因此律师团队在办案中目光长远,通过环环相扣的方式,最终为当事人赢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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