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7日,谢某向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2万元,月利息为5%,管理费5%;9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载明借到现金2万元,月利息与管理费均为5%;2012年2月6日谢某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条载明街道现金2.5万元,月利息与管理费均为5%;2013年2月26日,谢某向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10万元,月利息为4%,管理费3%,咨询服务费3%;2015年4月2日,谢某向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现金51万元,月利息为3%,管理费3%,咨询服务费4%;上述债务部分约定还款期限,部分未做约定。
另2014年11月26日,谢某向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3万元,月利息为3%,管理费3%,咨询服务费4%,谢某须于2015年1月26日前还款;2015年4月2日,谢某向李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99.04万元,月利息为3%,管理费3%,咨询服务费4%,谢某须于2015年6月3日前还款。谢某在案件庭审中声称该两笔借款并未发生。
而谢某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5年10月7日间,先后81次以工商银行向李某转账52.5665万元,5次以建设银行转账2.8万元,10次以平安银行转账2.1万元。
本案中李某与陈某凭借数份借款合同及借据起诉谢某与其配偶张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余万元,由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过高的利息金及所谓的管理费、咨询服务费,以及事实上不存在也不应偿还的两笔借款,谢某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联系了本律师团队,请求律师团队代理申请再审及后续审理。
【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谢某无需承担1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仅偿还借款45余万元及利息;其配偶张某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某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借款人长期多次向出借人借款,双方不定期对一定时间段借款进行结算,在后续借款中未偿还余额转而成为借款,如此反复致使借款金额日渐膨胀;双方约定高达10%的月利息金,使得借款金额不断增长,再加上整个借款周期长,次数多,甚至涉及案外人转款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法律团队经过对借款证据的全部梳理和一一对应,对借款债务进行层层剥离,分批次按种类进行分析,最终使得法院改判,去除了超过半数的应还债务,大大减少的当事人的还款压力。
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笫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双方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合理适当约定月利息或年利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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