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源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惠州某设计工程公司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2017年3 月21日与吴某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设计工程公司向吴某借款8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吴某给付之日起设计工程公司需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为顺利借得款项,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两名担保人分别为杜某、于某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3月21日,吴某委托其他公司向惠州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80万元,一个月后,惠州设计公司并未如约全部还款。
基于对方生产经营和担保人信用考虑,且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对方已经就部分债务进行清偿,吴某在上述款项到期后并未立即催款,直至2018年经与朋友提起惠州该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老板跑路的消息才开始追索欠款,对方已经拒绝联系,于是吴某紧急联系了本律师团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追款问题。
【案件结果】
判决惠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吴某返还未归还的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杜某、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往往基于情谊不愿直接起诉,殊不知在这过程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幸而本案双方对保证期间做了约定,使得保证人不至于逃脱还款的责任,对于本案的全面支持,本团队有一点建议提供给诸位,即借款凭证固然十分重要,决定了能否在诉讼中承担起证明责任,及时诉讼亦是十分重要的方面,莫等到人去楼空、音讯全无之时空余后悔,法律不保护在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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