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则”)正式实施。毫无疑问,新证据规则的修改对于从事民事诉讼业务的律师来说,理解和熟练掌握新证据规则并不是难事,不过对于不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很有可能就掉进新证据规则的“坑”中,最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本文今天细数新证据规则给当事人挖的三个大“坑”:
一、对不利事实的自认规则的“坑”
新证据规则中,对于不利事实的自认分为明确自认,拟制自认,而且在诉讼中一旦对不利事实存在明确自认,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先前的自认,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尤其是对于案件中重要的并且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不能再模棱两可,在庭审法官一再追问的情况下,如果再说“不知道”或“不清楚”,那么,新证据规则第四条正好给你量身定做。
当然,新证据规则在给当事人挖坑的同时,也不忘给律师挖坑,第五条就明确规定代理人对不利事实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切记切记(而不是“切忌切忌”)对案件的事实问题给当事人做一个完整的笔录,避免对案件事实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否则,你可能面临的是当事人的投诉、退费、甚至索赔!如果真的对案件事实没有核实清楚,当庭无法回答的,建议庭后向法庭提供由当事人签字的书面确认材料。
法条索引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二、虚假陈述的“坑”
有人说:法庭是骗子的天堂。
的确,在过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证人可以肆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而不会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产生任何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不过,那都是过去式,对于案件的客观事实,在新证据规则下若再想“虚假陈述”,面临的处罚可能是难以想象的,一旦被查实,你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证期限的“坑”
其实,对于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来说,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早有规定,超过举证期限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可以予以训诫与罚款。本次新的证据规则再次重申逾期提供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的处罚规则,同时对于罚款的数额,新证据规则强调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一是主观上的过程程度
二是导致诉讼延迟的程度
三是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这让法院在罚款时可以做到有“罚”可依。
而以往的罚款,完全由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全看法官的情绪而定,而在实际案件中,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法院一般很少采取罚款措施。
相信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各地法院会加大对于逾期举证的处罚力度。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在新证据规则实施切莫挑战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否则可能被罚的就是你。
在现有的案例中,因逾期举证被罚款的最高数额是人民币50万元(来自甘肃高院的罚款)
法条索引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除了上述几个点外,新证据规则全文共计100条,其中保留未修改条文仅11条,修改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修改幅度大,亮点多,值得大家深入研究和学习,以避免掉进“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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