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产独立,法定代表人无须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 第一部分 情况简介 法定代表人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吗? 第二部分 情况分析 首先,公司财产独立,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现代商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三原则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 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资本不变原则,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 以上原则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资本数额,使得公司可以有独立的财产去独立偿还负债。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职务和代表。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章程设定的一个职务,由董事或经理担任,对外代表公司从事一切活动,如签订合同,提供担保等商务活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效力相当于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的,侵权后果由公司承担。 如果小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掌握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公章,则取得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果大股东想要更换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又不配合的话,工商变更因缺乏股东会全体股东的签字,以及变更申请无法加盖公章无法办理,大股东和股东甚至很难启动诉讼程序,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营业执照和公章。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如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在个人名下,与公司无关。即使公司无法偿还债务而破产,法定代表人也无需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 如果存在法定代表人的财产与公司混同,则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需要用个人财产偿还。 最常见的是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货款或者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等,还有其他情况如下: (1)法定代表人随意无偿调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法定代表人用公司的资金偿还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债务,或者调拨资金到关联公司,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法定代表人账簿不分; (4)法定代表人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法定代表人名下,由法定代表人占有、使用。 最后,特别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公司欠债不还,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中和执行完毕后,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甚至司法拘留。如果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的,要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批。 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或犯罪行为行为,则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承担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如: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部分 风险提示 法定代表人有权力也有风险,权利和义务应当相匹配,在个人在选择是否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以及公司在选择谁当法定代表人时应谨慎。 第四部分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通则》 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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