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借贷合同无效的最高院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判决书,判决双方所签《借款合同》无效的核心理由: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 03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一)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职业放贷人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04 职业放贷人认定判例 各地法院已有多起认定职业放贷人的判例,其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个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核心理由: 出借人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其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出借人经常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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