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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止审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4-01

在本团队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中,由于本团队提供了委托方前财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证据和中止诉讼的代理观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被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为委托方避免了重大损失。以下是代理词的主要内容(由于涉及不便公开内容,代理词已做删节)。

 

 

本案不存在原被告借贷的基本事实

01  本案本案不存在原被告借贷的基本事实

本案原被告双方从未签订借款合同更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之间也无直接银行转账记录,不存在借贷的基本事实。

被告和原告之间如果存在如此大额的钱款往来却无相应的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利息,这与常见的民间借贷特征完全不符。
 
同时,XXX万元和XXX万元付款单位均为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款单位分别为深圳市某甲有限公司、深圳市某乙有限公司。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要求由某甲及某乙公司代被告收取本案钱款。
 
此外,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明确显示XXXX万元钱款为往来款,而非借款。是否为借款,原告负有举证义务。
 

综上,上述单位之间往来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要件,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无法成立。本案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借贷的基本事实。

02  本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本案的钱款往来是在合作开发城市更新项目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不应当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XX年X月,鉴于双方有合作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关系其曾向被告支付过人民币XXXX万元,并要求被告返还前述钱款。
 
故本案中,假设原告曾向被告支付过XXXX万元钱款,也是基于被告前高管以与原告进行 “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涉嫌刑事犯罪产生的款项往来,而非原告所称的基于原被告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形成的借款。被告已提交双方间的《合作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以证明前述事实如若发生的性质。原告亦在起诉状中确认了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真实性。
 

因此,本案的案由应当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而非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03  本案借贷事实的发生与被告无关

XXXX万元的实际支付人与实际收款人均非本案当事人,实际收款人与被告无任何关联关系。

 
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其向被告出借人民币XXXX万元, 但被告的董事会及相关成员对XXXX万元所谓借款根本不知情,被告也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基本账户从未收取过上述款项,也从未实际使用过上述款项。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付款申请书和中国银行支票存根可明确显示:XXXX万元钱款的银行转账付款人和收款人均非本案的当事人。被告也已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两收款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为何两笔钱款的收款人与被告存在代收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因此,原告仅凭借条和收据,却无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是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即使发生了借贷行为,已与本案被告无关。

04  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

本案被告前财务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逮捕,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
 

根据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被告原财务人员在被告账户未收到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目前,被告原财务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案件现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庭亦根据被告的申请调取了部分刑事立案、审查起诉材料。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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