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
操作流程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债权人经过诉讼到执行程序前,很多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或是虽然进行了诉讼保全,但是没有保全到相应财产,等到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的财产早已转移或者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担保人仍然还把自己刚刚取得的财产转移或者毁坏。笔者通过实际操作,简单分享一下如何追究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担保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注: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有财产拒绝执行或者转移财产等方式抗拒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拒执罪;而对于没有财产的被执行人,因实施了某种行为而构成拒执罪的,笔者建议最好不要提起自诉追究拒执罪,并给其将来可以履行判决、裁定的期限利益)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权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2021年1月1日施行)第2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查找财产线索
1、通过合法的方式:QQ、电话号码、查看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合法隐匿跟踪等查找被执行人的住处;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可以通过朋友、拜访老家、老乡会等方式查找,查找到其大概位置后,再查找其具体住处。
2、有些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多个住处的,很可能有一个住处就是相应财产的隐藏隐匿地点。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也是一样,可能只有一个住处存放现金、珠宝,或者有几个地方存放现金、珠宝、古玩等。
3、出租屋中可能有现金和及其贵重的财产,比如珠宝、黄金,古玩字画。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偶尔去出租屋或者其他隐秘场所,很可能有现金、金银珠宝等财产。
4、对于经常旅游、吃喝玩乐等情况的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可能没有财产。对于这样的债务人虽然自己名下没有财产,但是其隐藏和隐匿的财产可能性非常大,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查找相应财产。
5、查找其刷卡、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名下使用的户名、账号等信息。很可能被执行人、担保人使用的是以其他名义登记或办理的相应卡片。
6、查找到被执行人、担保人的隐匿隐藏财产地点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搜查,查找到被执行人、担保人的相应住处或可能隐藏隐匿财产的地点后,向法院申请人搜查其相应住处。
7、通过行驶撤销权撤销被执行人、担保人与第三方的恶意交易、赠与等。
8、被执行人、担保人租赁或者借用的车辆可能藏有现金、名酒等价值超过犯罪金额的财产。
9、代理律师持有法院的调查令调查相应被执行人、担保人的财产信息。
10、申请发布悬赏公告,通过其他第三方找到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
11、还有很多方式发放可以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笔者,在此不再过多介绍。
(注:广东省的拒执罪立案标准: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照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则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现实中,很多逃避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担保人会达到相应立案标准)
二、提起自诉
通过以上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如果查找的相应财产线索能够构成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则开始进入到提起拒执罪的程序准备。
1、提交相应控告和申请等材料到公安机关。可以当面提交或者邮寄提交相应资料。当面提交相应资料的,一般不出具相应收据或收条,因此,在法院立案时无法证明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法院会要求提交相应证据。笔者根据实践,建议采用邮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交。(注:为了证明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等材料,笔者建议可以用公证处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证明已经向公安机关提出了相应资料,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受理相应自诉案件。)
2、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控告材料后,公安机关超过60日未答复,或者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的,则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一)2018年6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2021年1月1日施行)第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后,请求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会进行抓捕,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和担保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网上“通缉令”,通缉被执行人、担保人。
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2021年1月1日实施)第14条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提起自诉有利于被执行人(担保人)主动履行债务
1、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提起拒执罪后,大多的被执行人、担保人会主动找申请人协商还款,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因此,只要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则申请人应当积极利用拒执罪这个有利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2、在实践中,被执行人子女、夫妻、朋友、合伙人等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十分普遍,这一点毋庸置疑,比如被执行人、担保人把相应财产转移到子女、夫妻、父母、朋友、合伙人等名下,导致执行法院无法查询到其名下的财产。根据刑法的规定,相应人员与被执行人构成共同犯罪。笔者建议,应当在提起刑事自诉时,一并追究相应人员的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其他协助人员共同犯罪责任,可以增加被执行人、担保人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相应判决书的义务的筹码和积极性。
3、刑事自诉,可以调解和撤回自诉。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订,2021年1月1日施行)第4条规定:“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另外,再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1月26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第329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4、对于证据不是十分充分的情况,笔者建议在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拒执罪时,可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只适用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适用于单独的刑事诉讼中,因此,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使得将来申请法院向律师开具律师调查令。同时,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相应证据和事实,更加有利于调查相应财产和相应事实。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5 条:“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二)《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2020年4月2日发布)第2条规定:“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同时,第16条规定:“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5、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恶意逃避相应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在相应自诉案件中应当强硬,拒绝减免相应债务,要求被执行人、担保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债权。同时,人民法院在对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时,应当考虑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的问题,逐渐形成积极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等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风气。
通过本文,笔者希望债权人能够积极利用“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希望债务人能够积极履行相应法律义务,而避免将来的牢狱之灾。
本文作者:王利平,北京市华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我们团队专注不良资产和法律顾问,欢迎阅读、转发,请注明作者和出处。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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